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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06-3-6 16:31:35  点击次数:

 10年,累计教龄20年以上者;
3.在本校担任班主任工作、工作勤奋、爱岗敬业、功绩显著连续达三届以上者;

4.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工作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在市级组织的学科教学科研活动中经常性担任组织领导作用的专业骨干教师;

5.具有高级教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教师达五年以上者;

6.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

    以上1245为必要条件,36为充分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的义务和权利:

1.密切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建功立业,为十五中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中坚和带头作用;

2.在建立师德形象、维护学校荣誉、发扬优良学风和传授知识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3.积极培养中青年教师人才、推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4.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承担学校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5.积极参与校内外教育教学科研的交流和合作;

6对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有建议权;

7.对教师教育教学岗位的聘任和评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从担任学术委员起,自动拥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永久被聘任权、直至不在岗之日止。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每月享受津贴50元,且不受任何工作量变动,直至不在岗之日止。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人数占全校教师总额10%——20%,人才集中的学科也不超过20%,人才不够条件的学科宁缺勿滥。

第十九条:新增学术委员需本人根据所达条件,书面申请,由文、理科在任3名委员联名推荐,委员会大会表决,与会2/3以上委员赞成通过,方可吸收为学术委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荣誉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至退休不在岗之日为止。组织调动调离十五中的学术委员,自动失去荣誉称号。

第四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学术委员称号。

1.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并接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私自办班或违规进行有偿家教者;

3.私自参与编印具有商业性质的教辅资料和擅自推销教辅资料、学具者;

4.连续三年未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履行学术委员权利和义务,意志消沉、经屡次教育不改者;

5.申请调离十五中工作岗位者;

6.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受处罚者;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人事考核评议内容属终身保密内容,会议内容未经委员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外传,违反规定一经证实,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学术委员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法规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法规执行并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室审议,并报教代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校长办公会。

 

               黄石市十五中学

               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

               20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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