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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为做好200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湖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综合素质评价组织与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基础教育的相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和管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指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监察小组负责监督评价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实施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领导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校内综合素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3、班级建立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3—5人,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自评与互评,教师评价与综合评定工作。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标准及比例要求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实践活动、合作与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维度。
评价要按照《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初中三年的过程性材料(关键考试的成绩、关键表现性作业、综合实践活动表现、特长和获奖情况),参考学生自评和关键性评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要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抽查科目(体育和理、化实验操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综合素质的相应项目进行独立评定。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应突出学生特点、特长和潜能;二是评定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各个等级要素的权值分别为:A≥90; B≥70;C≥60;D<60。
3、各个维度A等人数比例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30%—40%之间,D等人数比例应控制在2%以内。
4、5个维度中,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被评为D等时要极其慎重,要有充分的资料予以支持。不允许将综合素质评定各维度等级整合为一个结果。
三、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
学生自评:用300字描述自己的突出特点和突出问题;记录初中阶段校级及校级以上获奖情况;自评5个维度等级。
学生互评:40人以上的班级,通过随机抽样分成1—2个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学生自评情况、评定内容与标准,小组成员对组内其他同学进行5个维度的等级评定,并在《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互评记录表》签名认可后,交班主任存档备查。
教师评价: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定内容与标准,依据学生互评的结果和学生的现实表现,对学生逐一进行五个维度的等级评定,5个维度全A控制在35%左右,并在《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教师评价记录表》签名认可。如有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定结论。出现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班级综合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的结果分别按50%的比例进行综合定等,同时完成综合性评语,填写《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3、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各个维度A等生学生名单,调查和处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
4、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从4月份开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之前结束。学校应填写《黄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综合表现关键纪录一同进入学生档案,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如果学生在“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维度中被评定为D等,则不能毕业。
3、普通高中招收新生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是否具备投档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中省级示范高中的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均为优秀(A);市级示范高中的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均为良好(B)及以上;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均为合格(C)及以上。
五、综合素质评价保障措施
1、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业考试命题、审题人员签定诚信协议;普通高中学校与初中学校和特长生推荐教师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有关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2、监控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3、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表彰、年终考核和特长生推荐资格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涉及学生的,在综合素质评定中“公民素养”维度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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